《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应如何适用呢,比如如何确定管辖权?如何确定案由?法院如何收费?既然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适用仲裁时效还是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主张工资,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本条规定也已经十分明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据此提起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确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虽然无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但双方争议是用人单位是否欠付或者欠付劳动者多少工资,纠纷的性质仍为劳动争议。案由为劳动争议下的追索劳动报酬。故该类案件管辖仍应按劳动争议确定。本解释第3条就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由以下两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须经过一定的期间。期间的长短,因情形而异,各国民法规定也各不相同,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二是须权利人持续地不行使权利,即权利人在能够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不行使权利,并且该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第三类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的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其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被称为主观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因此也被称为客观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无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在此情形下,仲裁时效制度并不适用于该类案件,而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后面的案例解读中的案例一,其中最终获得支持的工资就高达245000元,正常诉讼费接近5000元。但案例中明确写明了一审、二审都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收取的诉讼费,其中一审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了5元诉讼费,二审正常收取了10元诉讼费。这对于劳动者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但实践中很多地区不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收取诉讼费的。
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194页至197页。本期摘录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之用,摘录内容可能有所增删,只供参考,具体以原版纸质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