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引导”+“后补助”政策构成,“前引导”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市场准入、基金引导等政策;“后补助”主要围绕产业给予固投、要素、科技、金融、人才和“一事一议”等方面补助支持。现结合区市2020年来出台的政策,梳理形成“一本通”政策如下:
(1)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包括两类:一类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符合西部地区2020年本鼓励类产业目录);二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23号,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首次认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年、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至1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5号)
*对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三年;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
*对投资者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以上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发〔2022〕1号,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对采取BOT、BOO、TOT、ROT模式的PPP项目,自项目运营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治区发改委等6厅局关于印发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改体改〔2021〕137号,无截止有效期)
注:《自治区支持九大重大产业加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暂行)》(宁政办规发〔2021〕4号)、《自治区发改委等6厅局关于印发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改体改〔2021〕1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1号)均有相关规定。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治区发改委等6厅局关于印发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改体改〔2021〕137号,无截止有效期)
*对全职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补贴等,由自治区政府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资金由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
*对企业高管人员和高端人才,以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计算,按照每一千万元一个名额的比例,给予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的奖励。(《银川市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创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的意见》银党发〔2021〕2号)
*对投资者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鼓励和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的企业,其自有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有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发〔2022〕1号、《自治区支持九大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暂行)》宁政办规发〔2021〕4号、)
1、自治区财政统筹新增资金10亿元,将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政府出资规模增加至45亿元,按照不低于1:1比例吸收社会资本,带动银行及法人增资,将基金规模放大至100亿元以上,重点支持九大重点产业。
(1)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产品(包括枸杞,优质高端乳品,优质肉牛肉羊,硒砂瓜、供港蔬菜等特色果蔬,水稻、小麦、玉米、土豆等优质粮食)的生产及深加工。
(2)300 万吨/年及以上(焦煤 150 万吨 / 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及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
(5)硅系、锰系铁合金新产品(高纯硅铁、低钛微铝硅铁、高硅微碳锰、高硅硅锰、氮化硅铁、硅钙合金、硅钡铝合金等)的开发与生产,低硒锰片、脱氢锰片、氮化锰、低硫锰片、低氧化锰片的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符合国家重要用途钢丝绳标准( GB8918-2006 )、直径在20 — 60mm 的钢丝绳制品开发及生产。
(10)20 万吨/年及以上醋酸乙烯、6 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10 万吨/年及以上聚碳酸酯( PC )、6 万吨/年及以上环氧乙烷、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双加压法硝酸生产工艺、电子级高纯化学品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及以上使用回转窑的石灰氮、使用液下投料低温循环分离法1万吨/年及以上单氰胺、2万吨/年及以上双氰胺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1)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2)大型煤化工、石油化工、火电核电站、油气储运、海洋工程等领域用耐高压、耐高低温、低噪音等高端智能控制阀和智能定位器的研发及制造。
(13)轨道交通牵引、制动、信号、供电、载荷等关键零部件,包括电力电子牵引变压器、电抗器、合金枕梁、制动盘、电气化铁路地面变电站用牵引变压器、车载牵引变压器等研发生产。
(2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1)与动车轴承、轨道交通轴承、高铁轴承等精密轴承生产配套的专用数控加工机床、锻造辗环成套装备、轴承/齿轮模压淬火成套设备,用于精密零件的表面清洗、毛刺清理及吹干的通过式清洗机的研发及生产。
(32)高原型智能化中低压配网成套开关设备、预制式箱式变电站/紧凑型箱式变电站、高压真空断路器及高原型高压真空断路器、低压微型断路器的研发及生产。
(35)千万吨级综采设备配套用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防爆电机的研发生产;与综采设备配套的铸造、焊接中部槽、链环、减速机、托辊;煤矿机械再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6)养殖成套装备:包括全混合自动化日粮饲料制备、搅拌、青贮取料、撒料等成套装备;饲舍垫料抛撒、铺沙、粪便清理装备;智能精准配料系统装备;智能化成套饲料混合装备;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精量播种机械的研发及生产。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员不得少于 1/2)。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1、按照自治区统筹、市级负责、县区落实的原则,全面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着力支持九个重点产业品牌宣传、标准体系建设、良种繁育、品牌创建、创业融合、技术改造、科技攻关、基地建设、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自治区支持九大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宁政办规发〔2021〕4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对投资者当年完成农业、工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亿元、5亿元、3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和矿产资源采选项目),经认定,由自治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一次性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1‰、1‰,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宁政规发〔2022〕1号,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3、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项目投资合同为准)的鼓励类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前两年,每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代建厂房投资)给予奖励:1—3亿元(不含)的给予2%的奖励,3—5亿元(不含)的给予4%的奖励,5亿元以上的给予6%的奖励,单体项目综合奖励金额(含装修补贴、设备补贴、电价优惠等)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金额可上浮10%;“两县一市”和相关园区根据自身财力,可对科技含量高、集群效应明显、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高奖励比例、奖励额度。鼓励以企招企,加大产业链项目引进力度,经市工信部门认定的我市工业龙头企业,从市域外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上下游配套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单个项目给予龙头企业50万元、多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市域内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在我市新建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项目的,参照上述政策给予同等支持。(《银川市关于加大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银政规发〔2021〕2号,有效期至2023年7月17日)
4、鼓励围绕“九大产业”引进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配套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一年内建成运营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出让金)2%一次性奖励,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新引进市域外重点平台企业,前三年分别给予市级经济贡献(含县〈市〉区)地方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95%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依据平台经济类型及贡献确定。对入驻数字经济园区的自治区外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