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启玥真空热处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2021年1月15日,我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马鞍山市启玥真空热处理有限公司特种设备超期未检。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马鞍山市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提供的线索对马鞍山市启玥真空热处理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正在使用产品编号为160064的储气罐、产品编号为J6010的型号为VGQ2-150真空高压气淬炉、产品编号为L201208010的压力炉体的三台特种设备,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三台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也无法提供这三台设备的检验报告,经现场请示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这三台特种设备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1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我局调查确认该公司上述三台特种设备用于汽车磨具的生产加工线日我局查封为止,该三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也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自2016年7月投入使用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未经定期检验,不符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第六条第一款“压力容器一般于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根据马鞍山市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博新监特令【2020】第30号)要求,2021年3月12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马鞍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内容为上述三台特种设备(J6010、160064、L201208010)检验意见为合格。三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凭检验报告正在依法办理。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向马鞍山市启玥真空热处理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0】第1种情形之(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2)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检验合格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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