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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5丨天津某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案
发布时间:2024-12-23 10:44:06 | 版权所有:必一体育

  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就在线监测设施存在问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热镀锌的生产,生产工艺为:原材料成品入库,配套安装有污水处理设施,水质自动监测设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厂区北侧除尘设施排气筒

  2021年9月23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监测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于2021年9月28日向该公司下达《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按时送达,拟处该公司人民币3万元罚款,该公司未提出申辩意见。

  1.“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2021年9月16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厂区北侧除尘设施排气筒DA011的检测孔至上游弯头大约为50cm,其排气筒直径为30cm,未能满足手工监测孔位置距上游弯头大于6倍直径的规定。

  2.“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违法事实证据链。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该公司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明、该公司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该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相关资料。据此,本案证据链完整,证据充分,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本案违法事实调查详细清楚,执法程序完整规范,相关证据材料充足且形成闭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向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讲,充分体现了执法的程序化、合法化、精细化,同时为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和加强后期监管提供了可参考的意见建议,既体现了执法力度又体现了执法温度。

  1.严格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清楚。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证全面规范、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处罚裁量适当;

  2.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普法并指导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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