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3·综合分析题】某石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部在甲地,在乙地和丙地开采原油,原油销售价格均为0.5万元/吨。该公司2019年5月发生业务如下:
(1)在乙地开采原油12000吨,销售8000吨,不含税收入4000万元。合同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结算,每月16日付款,5月付款60%,其余款项分别在6月和7月等额收回。5月实际收到款项2000万元。
(2)将在丙地开采原油600吨移送加工生产汽油200吨,销售100吨,不含税销售价格0.9万元/吨。
(3)在丁地新探测开采原油8吨,1吨用于加热,5吨赠送长期合作伙伴,成本0.4万元/吨,无同类油品市场价格参考。
(4)购进建筑材料用于企业在建工程,取得增值税专用,注明金额120万元、税额15.6万元。
(5)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及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注明税额分别为28万元和5.4万元,其中,购进的原材料在运输途中正常损耗5%。
已知:该公司合同均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油成本利润率为10%,资源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3%。(2019年)
加热的原油也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这个站在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是把自产的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的,因为未来是会产生销项的,所以现在不需要视同销售。